从"普京归来"看俄罗斯政治体制特色

来源: 海外视角 日期:2011-10-20

尽管许多人都预见到普京在2012年将重回克里姆林宫,但当这种情愿或不情愿的猜想真有可能成为现实,世人还是有些瞠目。俄罗斯政治体制到底怎么了?俄罗斯的民主进程真的出现了“倒退”?

2012年恰好是俄罗斯联邦社会转轨20年。在这20年里,俄罗斯以建设民主政治、实现市场经济为目标,抛弃了旧的国家结构和法律基础,在形式上弱化了国家对权利、经济和意识形态的垄断,并宣称建立所谓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各种政党、各种利益集团、各种社会阶层的互动在政治参与中发挥著作用,普通民众也得以自由阐述自己的观点。这些年里,包括在最近两届议会中,无论是以党团还是以个人身份进入杜马的议员,在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方案、预算法案等一系列重大立法活动中,发挥了表述意见、监督政府、寻求各种利益平衡等作用。在这些年里,两大全民选举(杜马和总统)进行得也算顺利。按俄罗斯中央选举委员会的评价,“俄罗斯选举投票比许多国家都更符合国际标准”。而包括西方国家和组织在内的观察员(俄罗斯一直邀请国际观察员考察这两场选举),也没有发现选举有大量的严重违规、舞弊现象。虽然一些人现在抨击普梅“二人转”是将国家最高权力玩弄于股掌,但他们这种“私相授受”的做法能否为国民接受?未来政权的合法性还是要通过两场选举,由上亿选民来认可。换句话说,至少在已经或将要进行的权力更迭中,宪政制度之“程序正义”得到了体现。

自2008年以后,梅德韦杰夫与普京在许多问题上的看法、态度表现出了不完全一致,两人政治偏好也不尽相同。这未必是两人上演的毫无意义的政治秀,而是表现出了俄罗斯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些积极现象。两个有着不少差异的人物能够搭伴组合、在过去3年多里没有引发政治混乱和政权失效,并且,在获得主要政治力量支持下,两人打算继续合作。这是否从一定意义上反映出俄罗斯政治力量和主要角色对异见的某种包容和兼收并蓄、与各种建设性意见的合作态度?其实,无论是活跃在政权的“普京团队”,还是主控杜马的“统俄党”,都不是单一成分的集合,而是多种元素、多重理念的合成。举例来说,从2000年起就成为普京经济总管的库德林显然是自由市场经济的代表,而曾经的普京办公厅主任、如今的第一副总理舒瓦洛夫则不是统俄党成员。

尽管“硬件”仍不成熟,“软件”也不齐备,但一种俄罗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民主发展方向、民主政治原则在制度、法律和实践中已经确立,并得到各种政治力量和民众的认同。

建立民主政治、实现民主治国是各国政治发展的共同目标,然而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如何在实践中落实民主诉求、如何在实践中体现民主与效率的和谐平衡,却并非只有一种方式、一条道路,即使是被认为较为成功的那些国家的民主政治组织形式也是五花八门的。

对于俄罗斯而言,其民主政体中最具特色、也是饱受争议的就是“超级总统制”。而这个制度不是2000年后才有的,早在叶利钦时期就以宪法形式得以确立。

1992年,民主派推行的激进改革刚刚开始就陷入了十分困难的局面:动荡的政坛、激烈的党派斗争、冲突多于合作的行政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使政权难以形成统一的经济建设方针,无法推行有效率的改革,进一步加重了社会转轨的成本。

因此,民主派意识到必须建立符合俄罗斯实际情况、有助于完成社会转型的宪政制度。1993年,在以武力结束了双重政权局面后,叶利钦提交的宪法草案在全民公决中得到通过,新的权力结构就此形成。其基本特征是:一方面在原则上肯定主权在民、多党制和多元化等西方政治理念,另一方面,构建具有鲜明俄罗斯特性的总统集权体制,即所谓“三权分立”是以总统为核心、首先确保总统治理和控制来进行的。总统不仅具有行政权,还享有重要的立法权和部分司法权。立法和司法不仅难以制约总统,反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受到总统的钳制。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套总统集权体制在此后六年不仅未能充分发挥其效能,反而招致猛烈的抨击。从1993年到1999年,由各种政党、社会运动发起的修宪、限制总统权力的活动就有五次之多。

直到普京执政后,局面才发生了改变。有助于这种改变的除了叶利钦与普京不同的个人因素之外,最为关键的是,社会情绪发生了重大转变。面对经济、政治、社会持续的危机,特别是在1998年金融危机、1999年多次恐怖袭击的双重打击下,各种政治力量和普通民众在实现稳定和秩序方面基本形成了共识,意识到加强国家权威是解决迫切问题的最好方法。也就是说,2000年以后俄罗斯政治发展,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并非对前期的改弦更张,而是实现此前没有落实的制度建设构想。当然,在实践中普京将“超级总统制”进一步精致和完善了,这包括:

整肃寡头,排除体制外干政因素——这是叶利钦政治最为人诟病之处;

平息车臣叛乱,打击恐怖势力——这是第一次车臣战争没有做到的;

组建“政权党”,规范政党政治——这是叶利钦没有尝试过的;

建立联邦垂直管理体系,强化中央集权——这是对九三宪法分权制度彻底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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